問:對產品進行準確標識需要時間,標準在發(fā)布之日起實施讓企業(yè)難以操作,是否可以給企業(yè)留出一年的過渡期?
答:《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標識要求》標準(以下簡稱《標識標準》)為推薦性標準,本身不具強制性。但由于《電子信息產品污染控制管理辦法》(以下簡稱《管理辦法》)引用了本標準,所以,在《管理辦法》生效后本標準即強制實施,其過渡期的長短是由《管理辦法》決定的,與本標準無關。
問:《管理辦法》和《標識標準》是什么關系?
答:《管理辦法》是信息產業(yè)部、國家發(fā)改委、商務部、海關總署、國家工商總局、國家質檢總局、國家環(huán)??偩制卟块T聯(lián)合制定的七部委第39號聯(lián)合部長令形式的國務院部門規(guī)章,其中包括有關標識電子信息產品環(huán)保信息的規(guī)定;《標識標準》依據(jù)《管理辦法》制定,以標準的形式規(guī)范了《管理辦法》中有關標識的要求,明確了標識的方式、方法。制定《標識標準》重要的目的就是為了解決《管理辦法》部分條款的執(zhí)行問題,它是貫徹《管理辦法》的重要支撐標準之一。
問:《產品標識標注規(guī)定》是什么?
答:《產品標識標注規(guī)定》是國家已有的有關產品標識的法規(guī)之一,由原國家技術監(jiān)督局于1997年制定,《標識標準》未作具體規(guī)定的標識要求應參照《產品標識標注規(guī)定》執(zhí)行。
問:《標識標準》的控制范圍與《管理辦法》是否一致?
答:《標識標準》作為《管理辦法》的支撐標準,其控制范圍與管理辦法完全一致,即在中國境內銷售的電子信息產品,不包括軍工產品和出口產品。
問:對于復印機用的硒鼓、墨盒等消耗品是否需要標識?電池類產品是否需要標識?
答:根據(jù)《電子信息產品分類注釋》硒鼓、墨盒等消耗品屬于計算機行業(yè)產品中的“電子計算機配套產品及耗材”一類,電池屬于電子器件行業(yè)產品中的“電池”一類,都需要標識。
問:《標識標準》中明確指出,“十溴二苯醚”不屬于有毒有害物質,這是否意味著電子信息產品中可以使用商用十溴二苯醚?
答:商用十溴二苯醚由于純度不同,其中摻有含量不等的九溴二苯醚、八溴二苯醚等雜質,所以,若在電子信息產品中使用十溴二苯醚,則必須是雜質含量低于《電子信息產品中有毒有害物質的限量要求》標準(以下簡稱《限量標準》)要求的高純度十溴二苯醚。
問:《標識標準》中提到,“含量是指有毒有害物質或元素的含量超出《限量標準》規(guī)定的限量要求”,請問這個“含量”是指在什么中的含量?
答:根據(jù)《限量標準》確定的拆分原則,首先應將電子信息產品或零部件劃分為不同的組成單元,“含量”就是指在該組成單元中的含量。
問:《標識標準》定義中提到的“回收利用”,是指在原理上的回收利用還是指根據(jù)實際情況進行的回收利用?
答:《標識標準》中定義的“回收利用”是從原理上解釋的“回收利用”。按照此定義,所有電子信息產品都是可以回收利用的。從環(huán)保的角度講,“垃圾”是放錯了位置的資源,《標識標準》的目的是鼓勵將廢棄的電子信息產品集中處理,不要隨意丟棄。